郑桂林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我省设施农业种植用地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有关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相关地类认定政策
(一)土地调查的工作机制
土地调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土地调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国家标准以及《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综合运用实地调查,遥感监测等手段,形成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调查成果,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状况。县级完成调查后,成果逐级提交市、省、国家进行逐图斑核查和质量检查,最终由国家确认并下发年度变更调查最终成果,相关工作同时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的例行督察中。
(二)耕地地类认定
根据目前相关规程,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为主,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利用地表耕作耕作层进行种植,仍是目前国家相关技术规程关于耕地认定的重要标准。因此您在建议中以及在前期沟通中提到的未破坏地表耕作层但未直接利用耕作层进行种植的水稻集中育秧场、立体化种植蔬菜大棚,目前按规定暂无法按照耕地认定。
(三)设施农用地认定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10月22日,我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以下称“7号文”),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并在国家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范围,您所提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相关建议与我省现行政策基本吻合。
一是关于“细化作物生产和养殖生产设施用地类型”的建议,7号文明确,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范围包括“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二是关于“明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类型”的建议,7号文明确,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含“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用地则包含“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目前自然资源部已将“优化国土变更调查方法,尤其是耕地的认定标准,解决耕地、林地、草地等地类认定冲突”作为2025年度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预计接下来可能会对前述的地类认定政策,出台相关改进优化措施。我厅将继续向国家反映关于地类认定的一些改进建议。尤其是不破坏地表耕作层的以种植粮食、蔬菜为目的的各类无土栽培、立体种植等现代农业的地类认定建议。若今年后续国家相关优化改进政策出台,将第一时间告知您及各位代表。
二是“7号文”将于今年10月到期,为进一步适应现代设施农业发展需求,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层面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改革要求,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在后续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代表意见建议,确保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平稳过渡。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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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丁庆安,020-38817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