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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铁路管理体制改革中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时间: 2005-08-29 00:00:00 来源:

广 东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文 件

粤国土资发[2005]159号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铁路管理体制
改革中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有关
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铁路管理体制改革中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5]6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铁道部:
  《关于请求对铁路管理体制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给予支持的函》(铁运函[2005]49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全国铁路系统管理体制改革中,因撤消铁路分局实行铁路局直接管理路段后,用地单位名称变更,用地单位及土地权属和用途未发生变更的,该用地单位应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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