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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电子印发《DB电子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6-06-12 17:44:43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近日,DB电子印发《DB电子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工作部署,大力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存量资源、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持续规范我省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其不动产登记行为。

据了解,DB电子于2019年印发了《DB电子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下称"3号文"),已于2024年5月到期失效。3号文实施5年来,有效指导我省制造业企业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等行为,有效支撑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充分保障了制造业企业合法不动产权益,取得了积极的社会经济效益。

《通知》在充分总结3号文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的适用范围、分割要求、登记要求等内容。包括明确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后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涉及征地拆迁、留用地作实地留用等回迁安置的除外)、涉及按套(间)分割的拟分割层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明确分割、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产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先行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分割或分割转让,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当征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或应征求其他职能部门意见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征求;明确产权分割、分割后转让、分割时一并转让等情形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材料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明确各地新增供应工业用地及审批其上新建工业厂房、配套用房时,相关主管部门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等材料中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具体要求,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上述材料明确的分割要求,直接按幢、层、套(间)办理新建工业物业产权首次登记等具体内容。

《通知》将于2026年7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对推动我省制造业企业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工业物业资源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DB电子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持续优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持续保障企业、群众合法不动产权益,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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