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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注销部分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2011-05-12 08:52:05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文号:2011年公告第5号 【字体: 【打印】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关于“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关于将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下放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已自行废止或改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已按整合实施方案重新办理了采矿登记的46个原由我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见附件),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于2011年5月20日至8月20日,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联系。
    联系人:张文银 电话:020---38817061
            蔡  彪 电话:020--38848683
    传 真:020--38804694

    附件:注销采矿许可证名单

附件下载:附件_注销采矿许可证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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