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等相关规定,撤回《关于珠海横琴新区健康医疗中心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海的批复》(粤府海审〔2018〕(1)22号),收回原批准的海域使用权。
现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等相关规定,撤回《关于珠海横琴新区健康医疗中心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海的批复》(粤府海审〔2018〕(1)22号),收回原批准的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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