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分配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 有效保障全省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的具体安排,是以土地供应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调控方式和支撑手段。国家每年在当年度6至7月份正式下达全国各省(区、市)土地利用计划。为保障国家正式下达土地利用计划前我省各地各类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6号令)和《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18号)有关规定,我厅拟定了2020年我省土地利用计划预分配方案,于日前下达各市执行。
预分配方案制定原则
预分配指标总量为2019年用地指标的50%
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十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国家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百分之五十预先安排使用”的规定,2020年预分配用地计划指标10.405万亩(不超过2019年国家下达我省20.81万亩用地计划指标的50%)。
省、市指标分配原则
预分配方案按照“优先保障各市需求、剩余指标留省使用”原则进行分配,即先核算出各市全年所获用地计划指标,并预分配核算指标的60%,剩余指标预留为省指标。
(三)省、市指标构成要素
预分配省指标主要包括省级立项的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预分配市指标主要包括沿海经济带和重点老区苏区等倾斜支持指标、重大平台专项指标、“三旧”改造奖励指标、拆旧复垦奖励指标、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扶持指标等。
(四)预分配方案指标比例构成
预分配方案中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比例参照2019年国家下达我省及深圳市指标比例构成,具体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100:90:46,其中深圳市指标构成比例为100:48:46。
二、预分配方案具体情况
(一)市指标预分配情况
一是为推动海洋产业等项目建设,培育我省新的增长极,加快沿海经济带各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位于沿海经济带各县(市、区)各倾斜支持50亩用地计划指标。
二是安排我省24个重点老区苏区所在县(市、区)和3个民族地区所在县倾斜支持指标各150亩,助力老区苏区、民族地区脱贫攻坚。
三是根据南沙新区(自贸区)、中新知识城、横琴新区(自贸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中韩(惠州)产业园等5个省重大平台范围内前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安排专项指标。
四是安排各市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奖励指标,其中:根据各市“三旧”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安排“三旧”改造奖励指标至相关市本级、县(市);根据各地2019年第四季度拆旧复垦项目验收面积按“拆三奖一”标准安排拆旧复垦奖励指标。
五是根据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前三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年均量的一定比例分配扶持计划指标,保障上述地区乡村振兴、脱贫攻坚、贫困村村容村貌整治等建设用地需求。
六是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对完成2019年度省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市,在核算的分配指标数额基础上再奖励10%用地计划指标。
(二)省指标预留情况
预分配总指标减去预分配市指标即为预留省指标,主要用于保障省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12类民生设施及铁路综合开发项目用地需求。
三、有关要求
一是实行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各市要继续实行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合理安排好省预分配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现代产业体系项目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落实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用地安排,加大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安排,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城乡融合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二是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增存挂钩”机制,加强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倒逼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预分配县(市、区)用地计划指标时,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在核算分配数额基础上再行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在核算分配数额基础上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是统筹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把握好用地计划指标的使用节奏和时序,提前谋划,加快用地报批材料组织进度,加大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力度,强化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做到上报一宗项目核销一宗用地计划指标,并按要求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做好用地计划指标备案工作。